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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祥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昆山市华祥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14号之二原告: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南村。法定代表人:陈马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华祥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613室。法定代表人:范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祥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永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