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夺与崔翠兰、贾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夺,崔翠兰,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夺,男,身份证号140203195804185615,住矿区勘探街14-1-5。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立,身份证号140203196003130037。被执行人:崔翠兰,女,身份证号140203196909061664,住大同市城区凤凰国际A-1-1202;被执行人:贾建军,男,身份证号140211198505271832,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马夺与崔翠兰、贾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证券登记。2、被执行人在“南苑粗粮馆”中的部分财产,已在本院执行的(2016)晋0203执506号案件中以物抵债给该案的申请人。3、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