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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林守顺,黄邦线,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赣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县城南大道西路2号。被执行人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金狮大道与金龙大道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林守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守顺,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赣州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邦线,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开发区。系被告林守顺之妻。被执行人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林守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科华涂料有限公司、林守顺、黄邦线、赣州天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锋审 判 员  刘剑东审 判 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贻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