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高园与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启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园,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园,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天地奔牛大厦四层40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启良,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研究生学历,系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高园与被执行人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122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启良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园欠款59921元。申请执行人高园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799元,执行标的共计60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启良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1号明园小区××室、银川市福州北街221号未来城20-2-601室房屋的产权产籍。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三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王启良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人高园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现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执行人高园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健审判员张旭旻审判员高波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江江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