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希禄与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禄,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86号原告:王希禄,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方涛,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王希禄与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詹政海人民陪审员 袁文孔人民陪审员 刘本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铭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载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