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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希禄与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禄,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86号原告:王希禄,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方涛,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王希禄与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詹政海人民陪审员  袁文孔人民陪审员  刘本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铭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载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