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绥中县林业局与李树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林业局,李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林业局,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李成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绥××青山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树帅,农民。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树帅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辽1421行审160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林业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地是我们组的,啥时变的林地不知道”。后法院要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到乡政府上访,乡政府表示该林地是当年退耕还林时上报的,群众并不知情,土地性质未改变,乡政府号召扣大棚时,被执行人也盖上了大棚。现乡政府正进一步与林业局协商,为维护群众利益,避免群众上访,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1执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郭 璐人民陪审员 陶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强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