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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万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西安万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966号原告: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黄泥潭一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837920X6。法定代表人:罗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14号省体育场陕西国际展览中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68684270F。法定代表人:邵冬梅。原告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万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广州卓恒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若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