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泽芳与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义琼石粉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泽芳,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义琼石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泽芳,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上罗镇。被执行人珙县上罗镇民主村一社义琼石粉厂,住所地:珙县上罗镇。法定代表人张义琼,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上罗镇。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