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执异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丽莎唐雄伟等与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萍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雄伟,李丽莎,杨贻伦,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72号案外人:陈冠驰,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唐雄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李丽莎,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贻伦,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164-3。法定代表人:杨贻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雄伟、李丽莎与杨贻伦、名创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冠驰对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查封名创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陈冠驰称,中止名创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车位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法院在执行(2017)渝0117执6704号案件查封了名创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车位,该车位系陈冠驰在2013年7月8日以8.3万元购买,2015年3月14日接收车位并使用,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而人民法院查封该车位在案外人陈冠驰购买之后,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位的查封。唐雄伟、李丽莎称:1、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查封车位在前,异议人与名创公司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在后,异议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查封车位之前其已经向名创公司支付了涉案车位的全部款项。购买的车位也不是用于居住。2、涉案车位的产权登记人,仍然是名创公司。3、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不能阻止执行。名创公司、杨贻伦称:其愿意尽快启动项目,获利后偿还债权人的借款,请求法院支持案外人实际购买权利。本院查明,唐雄伟、李丽莎在与杨贻伦、王萍、名创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号民事裁定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名创公司名下包括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车位。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贻伦、王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雄伟、李丽莎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名创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贻伦、王萍、名创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雄伟、李丽莎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市合川区X车位,现登记产权人为名创公司。上述事实,(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号民事判决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号民事裁定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7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17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国房局提供的户室详细情况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案外人陈冠驰向本院提交了车位认购单、交款收据、接房通知书、物业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拟证明陈冠驰在2013年7月8日以8.3万元购买了X车位,2015年3月14日接收车位并使用,2015年6月19日正式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本院认为,对于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是权利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本案争议的X车位现登记产权人为名创公司。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如果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了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不予支持。因此,陈冠驰仅依据其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解除对X车位的查封理由不充分。综上,异议人陈冠驰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冠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