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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郝棉凤、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棉凤,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胡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67号申请人:郝棉凤,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胡景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井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郝棉凤与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胡井海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胡井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井海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