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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恢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德科、孙仙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科,孙仙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恢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德科,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德运,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仙郑,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广西横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与被执行人孙仙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保全房屋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10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孙仙郑名下位于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西城五街082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孙仙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德科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桂0108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仙郑所有的坐落于横县××××号土地��土地证书号:横国用(2005)字第00002542号】,并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桂0108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孙仙郑名下的位于横县××××房产,拍卖已于2017年7月30日成交,买受人方桦文(公民身份号码:)以717185元的最高价竞得,为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西城五街082号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二、解除对南宁市横县横州镇西城五街082号土地的查封,土地证书号:横国用(2005)字第0000254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