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x、银利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黄x,男,193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银利英,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49号圣展独立公社大厦。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4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银利英与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房产登记、查车辆登记、查工商登记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