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封世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封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陈根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封世军,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封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封世军偿还原告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货款21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