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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尹学峰与王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峰,王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525号原告尹学峰,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丁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喜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尹学峰诉被告王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学峰的委托代理人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学峰诉称,2015年5月12日被告王喜东在我处借款人民币69600元,原告怕过诉讼时效,于2017年4月12日重新换了借据,约定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被告汤宏华是王喜东的妻子,当时王喜东借款时说是给他妻子买车,现此车由汤宏华使用。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我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宏华的起诉。被告王喜东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王喜东在原告尹学峰处借款人民币69600元,于2017年4月12日重新换了借据,约定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月息0.02元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枚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尹学峰与被告王喜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喜东应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9600元。原告主张借款按每元月息0.02元支付利息的要求,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尹学峰借款本金人民币6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9600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该收取的770元及保全费716元,由被告王喜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萨仁图雅二0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马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