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慧,罗敏福,叶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罗明慧,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罗敏福,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叶小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罗敏福、叶小英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小英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81执21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叶小英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8月1日,竞买人魏雪(公民身份号码:)以200万元的最高价竞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小英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福清市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魏雪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雪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魏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