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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凤娟诉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娟,鸡西市人民政府,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马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9行初11号原告姜凤娟,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常荣,该市市长。委托代理马忠贵,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瑞春,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九道街。法定代表人叶荣国,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苏显宝,鸡西市梨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凤娟诉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鸡西市政府)、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凤娟及委托代理人张春涛、被告鸡西市政府负责人高启民、委托代理人马忠贵、吴瑞春、被告梨树区政府负责人袁树茂、委托代理人苏显宝、李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梨政决定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梨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梨树区政府公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答复,向原告姜凤娟公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姜凤娟不服该决定,向被告鸡西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鸡西市政府于2017年2月7日作出鸡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姜凤娟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姜凤娟复议申请。原告姜凤娟诉称,一、原告姜凤娟拥有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中北委两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告梨树区政府欲对原告姜凤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原告姜凤娟并未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梨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申请报材料等。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将包括征收决定的部分文件发送给原告姜凤娟。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8月2日向被告鸡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鸡西市政府于2017年2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以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5年4月11日约谈原告姜凤娟,原告姜凤娟即知晓被告梨树区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为由,认定原告姜凤娟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原告姜凤娟的复议申请。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依据原告姜凤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向原告姜凤娟送达房屋征收决定时,原告姜凤娟才算是真正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姜凤娟并非是通过对补偿内容进行约谈的形式指导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因此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且征收决定的法定送达形式是行政行为人以公告的形式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但原告姜凤娟并未看到被告梨树区政府公告的该房屋征收决定。二、房屋征收决定要载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权利。而被告梨树区政府并未依法向原告姜凤娟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导致原告姜凤娟并不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并且无法申请行政复议。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的鸡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依法撤销梨政决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梨政决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在被征收地块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期限、征收补偿原则及被征收人法定救济途径等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该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作出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不需要送达每位被征收人本人。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5年4月11日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约谈原告姜凤娟,原告姜凤娟在笔录中明确表示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亦证明原告姜凤娟已经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征收决定,因此原告姜凤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复议时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原告姜凤娟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原告姜凤娟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鸡西市政府于2017年2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后,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要求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鸡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姜凤娟的诉讼请求。被告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将梨政决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在被征收地块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等事项。且被告梨树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11日与原告姜凤娟进行约谈时,原告姜凤娟就明��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原告姜凤娟起诉理由明显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二、2015年4月11日,被告梨树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与原告姜凤娟约谈时,原告姜凤娟在征收决定和征收方案公告、公示期间已经明确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的房屋征收政策。原告姜凤娟在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年零八个月后才向被告鸡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被告鸡西市政府驳回原告姜凤娟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姜凤娟将被告梨树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明显错误。原告姜凤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一、原告姜凤娟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原告姜凤娟是被告梨树区政府、鸡西市政府所作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邮单、签收回执、快递签收回执,用以证明: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7月5日向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梨树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7月21日自取被告梨树区政府所提供的材料,才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姜凤娟提交的给被告鸡西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向被告梨树区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姜凤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内容有异议。不能否定原告姜凤娟在2014年8月7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的效力,亦无法否定原告姜凤娟于2015年4月11日所作的约谈笔录的证明效力。即在2014年8月7日和2015年4月11日原告姜凤娟就知道了征收公告的相关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姜凤娟向被告鸡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姜凤娟是适格原告。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内容有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是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同意被告鸡西市政府的质证意见。四、(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内容违法。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内容有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认为作出的征收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同意被告鸡西市政府的质证意见。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土(2015)第181号《关于鸡西市二O一五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方案等批复》、鸡西市人民政��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用以证明: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严格要求必须要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能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只要是农用地,就不能直接用于建设,必须有农用的转用手续,这个土地的性质依然是农用地。作出的征收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被告鸡西市政府需要核一下,对证明目的内容有异议。证明取得了房产局发放的房照,原告姜凤娟并不在农村集体上的房屋。原告姜凤娟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国有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并不是土地,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同意被告鸡西市政府的质证意见。被告鸡西市���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姜凤娟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姜凤娟证据清单及证据、提出答复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被告梨树区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用以证明:1.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姜凤娟具有主体身份。2.证明原告姜凤娟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书面证据,被告鸡西市政府依程序受理。3.证明被告鸡西市政府依法向被告梨树区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提出答复通知书,程序合法。4.证明被告梨树区人民政府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5.证明行政答复意见书送达给原告姜凤娟,程序合法。6.证明被告梨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委托单位法律顾问及工作人员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7.证明被告鸡西市政府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同意被告鸡西市政府的举证意见。二、被告梨树区人政府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证据24、27,用以证明:1.梨树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及依据,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证明原告姜凤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告原告姜凤娟以2016年7月26日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间为其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梨树区政府依法进行了公示。被告梨树区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鸡西市政府的证明目的无异议。被告梨树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一、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4)2号,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4)2号的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没有和征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证明目的无异议。二、房屋征收委托书、梨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梨发改(2014)1号文),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房屋征收委托书、梨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梨发改(2014)1号文)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同样也达不到证明目的。这个证明了被告梨树区政府没有认��的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定程序去作。在本区域内有集体土地,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那么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证明目的无异议。三、梨树区财政局关于锦绣华庭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储资金全部到位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梨树支行证明,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梨树区财政局关于锦绣华庭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储资金全部到位的证明,仅有证明不行,要把发展规划拿出来,要把纲要拿出来,规划局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被告为梨树区政府,被告梨树区��府职能部门证明说行政为有效合法。如果符合土地总体规划,请提交总体规划拿出来,被告梨树区政府并未提交该证据。这不属于一份证据。根据鸡西房屋征收办法第九条,每年3月15日之前要拿出来。被告梨树区政府应向法庭提交。要拿2014年3月15日之前的规定,我们要对这个规划要进行核对。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证明目的无异议。四、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鸡发改投资(2005)3号文)、鸡西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鸡西市碱场诚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证(鸡规地字(2015)006号文)、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鸡规建字(2015)029号)、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建设用地批准书(鸡政土让字(2015)22号文),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鸡发改投资(2005)3号文)、鸡西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鸡西市碱场诚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证(鸡规地字(2015)006号文)、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锦绣华庭小区建设项目建��工程规划许可证(鸡规建字(2015)029号)、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鸡西市碱场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建设用地批准书(鸡政土让字(2015)22号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不能证明符合这三个的规划,达不到证明目的。该批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合法征收定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作出。建设项目预审意见,这个批复是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在这个时间之前该区域是不能征收国有土地,只能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证明目的无异议。五、房屋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用以证明:2014年5月12日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锦绣��庭小区(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初稿报梨树区人民政府,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议异。达不到证明目的,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后面就不值得讨论了。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无异议。六、锦绣华庭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稿、锦绣华庭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笔录、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议异。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证明目的无异议。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及送达回执、2014年5月19日、2015年5月19日和2016年5月19日梨树区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关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区域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暂住期限回执是2014年5月19日。这个房屋征收范围的决定是在征收决定确认的,那么是2014年8月7日作出的决定,停止的时间应是2014年8月7日。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议异。八、2014年5月19日梨树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4)3号、《梨树区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统计表》、2014年6月6日梨树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中北村地块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告通知及公示照片、梨树区人民政府对无照房屋认定说明,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中的公示,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涉及的公示均为照片,这组证据的公示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均不能证明履行了公示义务。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九、2014年7月4日梨树区人民政府作出锦绣华庭小区项目(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照片,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无异议。十、梨树区人民政府作出锦绣华庭小区项目(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反馈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通知及公示照片,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同上一组质证意见一致。十一、梨树区人民政府第15届22次常务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梨树区人民政府《关于梨绎区锦绣华庭小区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启动政府征收程序的通知》(梨政发(2014)9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对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维护稳定工作小组对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同上一组的证据质证意见一致。十二、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公示照片、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梨政决定(2014)3号)、中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用以证明:锦绣华庭小区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征收决定违法,而且征收决定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作出的。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作出这个征收决定,根据鸡西市征收补偿规定第四条规定,所有法律指向是国有土地,在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错误的。被告鸡西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证据24,证明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十三、梨树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姜凤娟协商房屋征收事宜的约谈笔录,用以证明:原告姜凤娟于2015年4月11日已经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姜凤娟质证认为,坚持前面的质证意见。被告鸡西市人民政府质证认为,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无异议。依据原告姜凤娟、被告梨树区政府、被告鸡西市政府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姜凤娟提交的一、二、三、四、五组证据,被告梨树区政府、鸡西市政府对上述一、二、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姜凤娟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被告梨树区政府、鸡西市政府对原告姜凤娟提交的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出有力反驳,故本院对原告姜凤娟提交的一、二、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鸡西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一、二组证据,原告姜凤娟、被告梨树区政府对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鸡西市政府提交的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组证据,原告姜凤娟、被告鸡西市政府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交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梨政决定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5年4月11日与原告姜凤娟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约谈。原告姜凤娟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梨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梨树区政府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申请材料等。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答复,向原告姜凤娟公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姜凤娟不服该决定,向被告鸡西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鸡西市政府于2017年2月7日作出鸡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姜凤娟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姜凤娟复议申请。2017年2月27日,申请人姜凤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姜凤娟起诉意见、被告鸡西市政府、被告梨树区政府答辩意见,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主张,可以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履行向原告姜凤娟送达该征收决定义务及具体送达时间;二、原告姜凤娟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时间及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期限的始点时间;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行政征收主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后,对被征收人的法定送达方式是公告送达。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征收主体应当参照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程序,向被征收范围内每一户被征收人逐一送达。只要行政征收主体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该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只要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本案被告梨树区政府提供的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的照片及原告姜凤娟的约谈笔录,能够证明被告梨树区政府已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了梨政决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年8月9日在被征收范围内依法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被征收���不服征收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故被告梨树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已经于2015年4月11日依法履行向原告姜凤娟送达该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二。被告梨树区政府作为行政征收主体,其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完全履行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即视为所有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征收决定的内容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原告姜凤娟系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其自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4年8月9日发布行政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就已经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内容及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法定期限,故原告姜凤娟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为2014年8月9日���被告梨树区政府于2016年7月6日依据原告姜凤娟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将包括征收决定在内的相关材料送达给原告姜凤娟,该直接送达程序并不是被告梨树区政府作为行政征收主体行应当履行的送达程序,而是被告梨树区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行使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职权时,履行的送达程序。故被告梨树区政府将包括征收决定在内的相关材料送达给原告姜凤娟的时间,并不是原告姜凤娟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起始时间。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三。原告姜凤娟在2016年7月6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被告梨树区政府直接送达的行政征收决定后,不服该行政征收决定,向被告鸡西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原告姜凤娟2014年8月9日知道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之日起至2016年7月6日后申请行政复议,该期限明显已经超过《��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故被告鸡西市政府作出的鸡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参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含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书面申请不需要异地管辖的除外。”的规定,原告姜凤娟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撤销梨政决定字(2014)3号《梨树区人民政府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作出的主体为被告梨树区政府,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法不予实体审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凤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姜凤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崴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