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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蓉、唐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蓉,唐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10号之二申请人:高蓉,女,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唐小进,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高蓉与被执行人唐小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唐小进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小进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