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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毕力格图同噶拉格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力格图,同噶拉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21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士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力格图,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同噶拉格,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毕力格图,同噶拉格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少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