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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国辉、刘莲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辉,刘莲荣,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68号被执行人:刘国辉,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刘莲荣,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李红,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赣刑终19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国辉、刘莲荣、李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辉、李红所有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刘莲荣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