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梅爱霞、汪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爱霞,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26号之一申请人:梅爱霞,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0702196612282069,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吉,男,1985年7月1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40702198507010036,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爱霞与被执行人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汪吉公积金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705执恢726号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执恢7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案件执行需要,请你处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汪吉(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元,扣留期限为24个月(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二O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联系人:马静联系电话:0562-686****执行局地址:铜陵市翠湖一路南方一路邮编:244000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皖0705执恢72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马静送达人: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