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志新与高振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志新,高振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9财保360号申请人:代志新,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高振帮,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代志新以被申请人高振帮欠其53万元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振帮所有的的位××县房产一处,保全金额53万元。本案由保证人高素霞以自有的小型轿车两辆为申请人代志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志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振帮所有的的位××县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保证人高素霞提供的保证财产小型轿车两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317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金额3192元,由申请人代志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牧斯二0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国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