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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黄周平、李文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黄周平,李文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9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先来中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文秀,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周平,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李文庆,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黄周平、李文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70元,共计17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欧阳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燕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