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0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木哈买提哈力于居马哈孜#U2022哈不撒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哈买提哈力,吾拉力古丽,居马哈孜·哈不撒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哈力,男,哈萨克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诃子镇刘家庄子村。被执行人:吾拉力古丽,女,哈萨克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皇宫庄子村。被执行人:居马哈孜·哈不撒买提,男,哈萨克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皇宫庄子村。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哈力申请执行吾拉力古丽,居马哈孜·哈不撒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木哈买提哈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新420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哈力以案外与被执行人吾拉力古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吾拉力古丽,居马哈孜·哈不撒买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14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