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浩瑞与任国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浩瑞,任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任浩瑞,男,汉族,吉林大学大一学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任国良,男,汉族,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任浩瑞与被执行人任国良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