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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世芳、魏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世芳,魏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龚世芳,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魏金龙,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魏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416.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皖1102执1401号:兹因执行需要,关于魏金龙,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166号在你行账户的存款52416.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皖1102执1401号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1102执1401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魏金龙,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166号在我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52416.00元,已冻结﹍﹍﹍﹍元。冻结有效期至年月日。银行:﹍﹍﹍﹍﹍﹍﹍﹍﹍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