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异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前进、张会渠与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前进,张会渠,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异254号异议人(第三人):徐前进,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张会渠,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董雅利,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宁志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会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洛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洛执字第00157号一案中,异议人徐前进于2017年8月2日对本院拍卖位于洛阳市洛新产业聚集区双湘路东侧的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院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以下简称涉案资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前进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在执行(2015)洛执字第00157号一案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资产,但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尚欠包含其本人在内的50多名债权人的数千万元没有清偿,故异议人申请洛阳中院立即停止对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资产的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封拍卖其涉案资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徐前进提出的申请本院立即停止对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名下涉案资产的拍卖行为的异议申请,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异议人徐前进的债权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依法不能阻止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合法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前进不具备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的拍卖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前进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仲锋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