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马晓东,郑前进,张轩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宏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法定代表人任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底兴涛,员工。原审被告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付楼。法定代表人马晓东,总经理。原审被告马晓东,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郑前进,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审被告张轩宏,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简称邮政速递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简称睢县工行),原审被告河南睢州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睢州酒厂)、马晓东、郑前进、张轩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14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邮政速递商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5154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