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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玉娟与董玲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娟,董玲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娟,女,1956年8月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董玲雪,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陈玉娟与被执行人董玲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已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408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6元、申请执行费6032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明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董玲雪名下的位于玉环市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104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00字第103001号),已被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拍卖成交,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已无余款用于分配;查有被执行人董玲雪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588号的房产(预告登记号:××号),已被本院另案预查封,因产权未过户,该房地产本院难予变价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董玲雪在我院有多起债务纠纷案件尚未履行,未履行金额达700余万。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炳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