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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秦水���、刘俊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水凤,刘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秦水凤,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俊辉,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水凤与被执行人刘俊辉在(2017)浙1123执10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4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水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水凤与被执行人刘俊辉在���2017)浙1123执10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俊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水凤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俊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秦水凤申请(2017)浙1123执1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雨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10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水凤与被执行人刘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2016)浙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俊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水凤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俊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俊辉(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5082230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