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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宝龙与曹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龙,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宝龙,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曹伟,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宝龙与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5)临尧民初字第39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伟名下晋L06V**奔驰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伟名下晋L06V**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曹伟名下晋L06V**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