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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杰、何伟与被执行人罗玉珍、吕石昌、苏金花、苏文开、黄儒美、董亚管(已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何伟,罗玉珍,吕石昌,苏金花,苏文开,黄儒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申请执行人:何伟,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罗玉珍,女,1940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现住三亚市。系董亚管生前的妻子。被执行人:吕石昌,男,1943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苏金花,女,1942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现住三亚市。系吕石昌的妻子。被执行人:苏文开,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黄儒美,女,1971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现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杰、何伟与被执行人罗玉珍、吕石昌、苏金花、苏文开、黄儒美、董亚管(已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城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6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城执字第815号执行裁定,中止(2013)城民一初字第3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执字第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王传喜n9uvpro6mbzvvvvsze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