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东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260号原告:王立东,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张宇,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王立东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立东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申请人王立东自愿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撤诉。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王立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大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