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东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260号原告:王立东,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张宇,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王立东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立东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申请人王立东自愿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撤诉。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王立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大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