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何洪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何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何洪林,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志、何洪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志、何洪林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洪林有粵R***9号长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洪林所有的粵R***9号长安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申请续查封的,申请人须在到期前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