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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3562号刘交恒诉罗连英、彭超、彭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交恒,罗连英,彭超,彭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3562号原告刘交恒,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浩,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罗连英,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超,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罗连英之子。被告彭丹,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罗连英之女。原告刘交恒与被告罗连英、彭超、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连英、彭超、彭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罗连英的丈夫彭学明系朋友关系。彭学明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2月14日在原告处借得人民币7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但此后,彭学明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再付。现彭学明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罗连英系彭学明合法妻子,且该债务发生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连英应承担清偿责任。此外,被告彭超、被告彭丹系彭学明子女,享有继承权,故应在已继承彭学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彭学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要三被告清偿借款本息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利息38800元。被告罗连英、被告彭超、被告彭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原告刘交恒与被告罗连英丈夫彭学明达成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刘交恒向彭学明出借70000元借款。当日,刘交恒向彭学明交付了借款,彭学明向刘交恒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时间,但未注明借款利率和还款日期。另查明,现彭学明已死亡,被告罗连英系彭学明之妻,且以上债务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彭超系彭学明之子,彭丹系彭学明之女,两人均享有继承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交恒与被告罗连英的丈夫彭学明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彭学明死亡,被告罗连英作为彭学明的合法妻子,且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被告罗连英应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被告彭丹、彭超均系彭学明子女,享有继承权,故应在已继承彭学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偿还金额,彭学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注明了本金70000元,但未注明利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本院仅对原告主张的本金70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罗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交恒借款本金70000元;二、彭超、被告彭丹在各自继承彭学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交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罗连英承担853元,刘交恒承担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