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倩申请执行付希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倩,付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韩倩,女,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劳店乡。被执行人付希杰,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2)沾下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韩倩申请执行付希杰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沾下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