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杨某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蒋某,男性,1981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