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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与玉苏普买买提、被执行人胡尔曼哈机哈勒德尔哈孜、木拉提别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军,玉苏普·买买提,木拉提别克,胡尔曼哈机·哈勒德尔哈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军。被执行人:玉苏普·买买提。被执行人:木拉提别克。被执行人:胡尔曼哈机·哈勒德尔哈孜。申请人王万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苏普·买买提、被执行人胡尔曼哈机·哈勒德尔哈孜、木拉提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518.6元,已执行1400元,未执行91118.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431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