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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爱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人:宋国栋,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被执行人:窦树庆,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宋国栋与王爱华、窦树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爱华、窦树庆的存款7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