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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吴某、陈某4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陈某4,陈某5,陈某6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774号原告:陈某1,男,1930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陈某2,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陈某3,女,1972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陈某4,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陈某5,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陈某6,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吴某、陈某4、陈某5、陈某6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8年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陈某2、陈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