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庆奇申请执行贾曼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奇,贾曼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67号申请人:李庆奇,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贾曼淳,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住兴城市。李庆奇申请执行贾曼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庆奇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申请人李庆奇获得执行款4401.9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曼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庆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