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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庆奇申请执行贾曼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奇,贾曼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67号申请人:李庆奇,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贾曼淳,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住兴城市。李庆奇申请执行贾曼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庆奇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申请人李庆奇获得执行款4401.9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曼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庆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