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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2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武杨营村王法庄20-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02036565。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