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30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州支行、杨平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州支行,杨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州支行。企业负责人:魏怡,该行行长。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杨平虎,男,藏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卓尼县人。本院依据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2017年2月16日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16日决定立案执行。2017年2月20日我院向被执行人杨平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平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年有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对于甘J602**货车,被执行人拒不交代停放地点,无法进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玉 龙审 判 员 何 国 荣助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南扎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