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学进申请执行彭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进被执行人彭灿王学进申请执行彭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学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45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彭灿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37号枫璟398号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现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