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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林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林建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224号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3353605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主要负责人:何朱安,该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华,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建华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琴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浙江万联供应链联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判员  周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