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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芳红与蒲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芳红,王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牛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牛芳红与被执行人蒲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蒲建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利息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费74元,共计11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蒲建红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向工商等等有关行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蒲建红的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职权向会宁县中川镇中川村村委会、村主任梁建玲、村民邵永平及房主康新调查,调查表明浦建红常年在外打工,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牛芳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牛芳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