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长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军(化名范海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辩护人叶广,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军及其辩护人叶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长军伙同龙美二(已判决)等人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上金村一出租房等处开设赌场,招揽朱某1等人用扑克牌以“小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陈长军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长军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长军辩解称,赌场系龙某1、金某开的,其仅是帮龙某1看场子,井某也是其介绍到场子里抽庄风的。辩护人叶广认为,被告人陈长军仅在赌场中看场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始,被告人陈长军伙同龙某1(已判决)等人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上金村一出租房等处开设赌场,招揽朱某1等人用扑克牌以“小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至2013年3月24日被查获,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长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长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曾冒用范海涛的身份信息。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赌场内看场子。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井某。2.同案犯龙某1的供述,供认2012年9月开始,其与陈长军一起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开设赌场,并安排赌场工作人员。2012年9至2013年过年前二三个月,赌场没什么利润。2013年2月底开始,赌场每天至少可以抽取五六百元的庄风钱,被抓前十几天平均每天至少抽取庄风2000元,共获利5万余元。3.同案犯金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9月,其找陈长军合伙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开赌场,因为场子小,陈长军仅让其帮忙看场子,给其庄风钱。上述赌场是陈长军及龙某1开设的,相关人员也由其二人安排。2013年2月后,赌场每天至少可以抽取庄风五六百元,被查获前十几天每天至少可以抽取庄风二三千元。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陈长军(“胖子”)。4.同案犯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3年3月12日开始,其根据陈长军的安排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赌场帮忙理桌角、抽取庄风钱。赌场是龙某1、陈长军等人开的,在其抽取庄风的十几天里,平均每天可以抽取二三千元庄风,至少累计抽取庄风二三万元。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陈长军(“河南胖子”)。5.同案犯吴继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自2012年8月开始帮龙某1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赌博场内理桌角并领取生活费。该赌场是龙某1、陈长军等人开的,陈长军安排了井某理桌角、抽庄风。据其计算,赌场抽头获利至少70余万元。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陈长军、井某。6.同案犯吴春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龙某1、“胖子”等人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开了一个赌场。2013年2月底开始,龙某1让其在上金村池塘边的公共厕所附近为赌场望风,直至被抓。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7.证人王某1、吴某1、叶某1、吴某2、许某,4、杨某1、叶某2、代某、姚某4、蒋某4、吴某3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上金村一出租房内赌博的情况。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龙某1女朋友。2012年9月以来,龙某1、“河南小胖”等人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开设赌场。9.证人龙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过年回家前,其偶尔会去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的赌场。同年3月21日、23日、24日,其都在赌场赌博。赌场每天的庄风能抽二三千元,好的时候能有四五千元,总利润几万元肯定有的,其听说赌场是龙某1等人经营的。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指认陈长军是赌场其中一个老板。10.证人柴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3月24日下午,其在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赌牌九的小房子内赌博,其是和朱某1、金某一起坐庄的。赌客每赢一副,场子就要抽5%庄风,当日庄风至少抽了2000元。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系赌场老板。11.证人季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宁海桃源街道上金村的赌场是龙某1及“河南胖子”等人开的,赌客每赢一副牌,赌场就会从中抽取5%庄风。其与陈某等十余人是“河南胖子”找来看场子的。经辨认,其指认龙某1。12.证人鲍某、王某2、石某4、杨某2、娄某,4的证言及处警经过、报警单,证明在案发期间,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多次至宁海县桃源街道上金村处警,均未果。13.证人朱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陈长军系其长子。经辨认,其指认陈长军。1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的判处情况。15.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明2017年4月12日,陈长军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同年4月14日押解出所。16.人口信息表及户口本,证明陈长军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军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长军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长军及其辩护人叶广关于被告人陈长军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长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长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巧浓人民陪审员  尤海华人民陪审员  潘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