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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勇诉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何立新,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704民初1147号 原告:曾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洁,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立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军,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勇诉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心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立新与被告彭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立新、彭军向与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2%为标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29日,被告何立新因其妻子彭军住院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曾勇借款人民币1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全部借款,但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辩称,1、原告借条上面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主张利息不应得到支持;2、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真实,彭军是公务员,根本不需要进行借款,并且彭军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是何立新借原告的钱用于砖厂的个人经营,彭军并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9日,被告何立新向原告曾勇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曾勇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正。”二被告陈述系被告何立新借原告的钱用于砖厂的个人经营,被告彭军并不知情。 另查明: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档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曾勇依约向被告何立新提供了借款1万元,故被告何立新应向原告曾勇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之规定,本院支持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 被告彭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立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故被告彭军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勇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曾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何立新、被告彭军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心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