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督1号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机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555号。负责人:张善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四门券村。法定代表人:郭中彦。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日发出(2017)豫0506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提交了支付令异议书,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经费的案件中,需要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及《国家统计局发布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项目。所以,安阳市总工会对工资总额计算错误,工会经费计算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506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31元,由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负担。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靖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