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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冉卫东与陈燕陈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卫东,陈燕,陈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823号原告冉卫东,男性,土家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樊洪,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性,苗族,1981年06月26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被告陈素红,女性,土家族,1974年02月18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卫东与被告陈燕、陈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卫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