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942阮海路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海路,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阮海路,男,1978年4月11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申请执行人阮海路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阮海路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29960元,2015年2月份期间工资及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15956元,为阮海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和生活费45916元,执行费58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于2016年7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大门紧闭,无人看管,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8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执行进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